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我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干扰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无线电干扰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用频的无线电干扰,第二级为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和水上业务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第三级为其他无线电干扰。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市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和处置工作。
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市内无线电的干扰监测和定位。
第五条 市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诉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六条 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或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
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自身环境影响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投诉人,还可收集疑似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诉人应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并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
对于第一级、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投诉人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第九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
(二)投诉人提交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单》相关内容;
(三)投诉人提交的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
(四)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需审查工程选址前是否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按流程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第十条 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立即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
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监测站接到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后,应及时开展干扰排查工作,并在排查任务结束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干扰排查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并于3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并于7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并于10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位的情况,需将具体原因及排查工作进展及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申请延期。
市无线电监测站在开展干扰排查过程中,应加强相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频谱图、有害干扰源图片等记录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市无线电监测站开展干扰排查工作,为干扰排查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监测站可终止干扰排查工作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干扰排查工作的;
(三)干扰排查过程中,干扰信号消失,经市无线电监测站和投诉人共同确认的。
第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干扰排查报告,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及时对干扰投诉进行处理。情况复杂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干扰查处结束后7天内将处置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市无线电监测站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组织重点用频设台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快捷高效的受理和处置干扰问题。
第十八条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照《西部地区军地电磁频谱管理协作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指南>的通知》(渝经信无管〔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下载
附件
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投 诉 人 |
投诉单位/个人 |
(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
||
通信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受 干 扰 业 务 |
*台站执照编号/ 频率使用许可文号 |
|
||
受干扰频率 |
|
|||
受干扰设备 |
|
|||
台站地址及经纬度 |
|
|||
天线高度和方式 |
天线高度: 定向或全向: 极化方式: |
|||
干
扰
现
象 |
受干扰时间 |
|
||
干扰类型(√选) |
||||
提供干扰录音以及受干扰区域等相关资料(√选) |
有□ 无□ |
|||
干扰影响程度 (√选) |
严重□ 一般□ 轻微□ |
|||
干扰自查情况 |
|
|||
投诉内容 |
年 月 日 |
投诉电话:023-67710578,传真:023-67710057
*1、如遇同一地方存在多个干扰,投诉人可根据台站数量自行添加表格填写;
*2、如非重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放的证照,投诉时应附上相关证照复印件。
解读:
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渝经信规范〔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一是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二是2015年我委印发了《无线电干扰投诉指南》(渝经信无管〔2015〕6号),但已不适应上位文件要求,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频繁发生,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亟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把无线电干扰查处纳入规范化轨道,减少工作随意性。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二、制定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相关处室、市无线电监测站、市无线电协会等单位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重点用频设台单位召开了讨论会,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充分吸纳了合理意见建议。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9条和1个附件,可分为四个部分理解。
(一)第一部分:1-4条。
这一部分可以视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无线电干扰的等级划分和工作分工等内容。其中,第四条明确: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市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和处置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查处。
(二)第二部分:5-8条。
这一部分是对投诉行为的规范,明确了投诉主体、投诉条件、投诉要求和投诉方式。其中,第六条明确: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或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这就要求投诉人是合法的频率台站使用单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三)第三部分:9-17条。
这一部分是对查处行为的规范,明确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如何受理和排查、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干扰投诉的审查内容、受理情形、任务下达、干扰排查时限、如何根据排查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的反馈和归档分析等内容。
其中,第十条明确: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立即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第十一条要求市无线电监测站: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并于3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并于7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并于10天内完成干扰监测。上述规定,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对干扰投诉快速响应、快速排查,切实提升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政务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明确: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干扰排查报告,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及时对干扰投诉进行处理。上述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这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还对涉嫌违法违规、涉嫌犯罪的处理分别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部分:18-19条。
这一部分可以视为附则,主要包括军地协调、暂行办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附件为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主要对投诉人基本信息、设台基本情况、干扰现象、干扰投诉电话等进行了明确。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294号